(2015)剑阁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孙天友与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明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友,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明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孙天友,男,生于1962年4月14日。委托代理人黄大海,男,生于1985年12月5日。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法定代表人韩朝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发雄,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明彦,男,生于1972年5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友与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明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孙天友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蒲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