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联荣,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张联荣,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洪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民提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遂宁分行帐户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耀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