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法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彭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彭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法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田某某、彭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3)周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66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彭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田某某、彭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田某某、彭某某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