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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法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彭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彭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法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田某某、彭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3)周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66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彭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田某某、彭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田某某、彭某某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