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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静林诉赵金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林,赵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李静林。被告赵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林诉被告赵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静林负担。审判员  何焰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续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