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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故意伤害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78号申请人张某甲,男,1959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关于张某甲诉张某乙故意伤害一案,现张某乙已将赔偿款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萍审判员  张鸫霞审判员  李祖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向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