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沧州天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官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天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官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045号申请人沧州天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沧乐路常金路口。法定代表人刘振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官聚,职业经理人。申请人沧州天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官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莘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426364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官聚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0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其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