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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562号原告夏某,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罗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