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衣雪华与徐永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雪华,徐永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衣雪华,女,1973年5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集安市。被告徐永植,男,现已死亡。原告衣雪华诉被告徐永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查,被告徐永植已于2011年5月18日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徐永植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衣雪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丛培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