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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99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潘光义,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