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蔡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盛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某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蔡某某的存款、收入9652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划拨、提取盛某某的父亲袁某某(已死亡)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27002920030124234帐上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