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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林俭云与倪文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俭云,倪文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72号原告:林俭云,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倪文忠,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林俭云与被告倪文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俭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文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俭云诉称:2012年10月2日,其从倪文忠处承接南京湾全球家居CBD.D幢幕墙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款总计为315000元。倪文忠陆续支付了232000元,尚欠83000元。2014年9月17日,倪文忠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则自愿支付违约金10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倪文忠至今未能按照承诺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倪文忠支付欠款83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倪文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林俭云从倪文忠处分包了南京湾全球家居CBD.D幢工程。2013年1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倪文忠出具欠据,确认工程已完工,欠到林俭云工程款315000元,已付75000元,下欠240000元。后倪文忠支付了部分欠款。2014年9月17日,倪文忠出具承诺书,确认还欠林俭云工程款83000元,保证于同年11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则支付违约金10000元。到期后,林俭云多次催要无果。上述事实,有林俭云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据、“承诺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倪文忠欠林俭云工程款8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及时给付。倪文忠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倪文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林俭云工程款83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合计9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0元,由被告倪文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附判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