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思雨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思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郭思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关于郭思雨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