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孔令学与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学,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孔令学,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石红梅,经理。被告商丘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侯敏,经理。被告侯敏,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学与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对证据暂时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学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