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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乌审旗邮政局诉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申立霞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邮政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申立霞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92号原告乌审旗邮政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企业非法人李广东,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莲,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申立霞,经理。被告申立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邮政局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申立霞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邮政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邮政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邮政局撤回对被告申立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