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5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日康。被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朱群群。委托代理人:朱金兵。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日康,被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群群、朱金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2012年3月份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但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负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共同债务55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诉讼中,原告王某撤回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共同债务550000元的请求。被告朱某甲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并不存在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的情况。2012年3月期间,原、被告共同居住在丈母娘家,并非分居。在上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原告行为恶劣,不适宜抚养儿子。原告要求被告支���1000元每月的抚养费过高,也不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婚后购置了颐景名苑39幢二单元1104、1105室房屋,房款已全额支付,现由于原告方原因至今未办理权属证书。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该房产现市值或总房款的一半。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以60000元的价款转移婚后购置的车辆,该60000元应予分割。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婚后,原、被告购置了颐景名苑39幢二单元1104、1105室房屋,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2012年9月7日,原告将原、被告婚后购置的丰田轿车以60000元的价款转让给他人。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2014)台椒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确认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儿子目前的学习、生活情况等,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妥。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依法承担抚养费,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每月600元的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购置房产现市值或总房款的一半,由于购房款已用于购置房屋,房屋的物权目前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购房款或房屋目前均不宜分割,原、被告可待所购房屋权属等问题明确后再予以处理,本案中不予处理。至于被告主张的60000元卖车款分割问题,因车辆出售时间较早,被告也未证实该款项至今仍存在,对被告要求分割该款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儿子朱某乙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朱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于每月十日前支付给原告王某儿子朱某乙当月的抚养费600元至儿子朱某乙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已减半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间未二年,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婷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