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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邹河林与王少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河林,王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邹河林,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少杰,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河林与被告王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河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河林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河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元,由原告邹河林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