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中启与枣庄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吴成真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启,枣庄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吴成真,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青岛劳联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德力,吴同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商初字第92号原告:孙中启,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枣庄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真,经理。被告:吴成真,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德力,董事长。被告:青岛劳联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纪德力,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同美,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中启与被告枣庄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吴成真、被告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劳联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纪德力、被告吴同美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中启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款14169元由原告孙中启负担。审判员 司品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印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