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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牟某某离婚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住什邡市蓥华镇。被执行人:牟某某,男,汉族,住什邡市蓥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1)什邡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牟某某的银行存款1299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牟某某价值1299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