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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熊伟与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X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81号原告熊伟委托代理人乔雨,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青,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原告熊伟诉被告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大为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伟、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伟诉称:2013年10月19日18时30分许,案外人居俊臣驾驶原告所有的沪XX号车辆与被告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中不追究登记车主案外人龚卫华的赔偿责任。具体诉讼请求: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3,656元,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我,龚卫华在很早之前就将车转让给我了,故事故责任由我承担,与龚卫华无关。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18时30分许,居俊臣驾驶原告所有的沪X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外青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外青松公路进西庆路东约100米处,适遇被告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因沪XX号小型越野客车追尾被告车辆,造成人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0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俊臣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又查明:2014年4月24日,本案被告因本起事故起诉本案原告等至本院,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XXX120,1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XXX19,490.34元;三、被告居俊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5,424.5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原告行驶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称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45,520元,并提供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账单。被告认为事故造成原告的车损并不严重,故认为车辆维修费过高。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生效判决,被告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余额再由其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车辆修理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修理费发票等证据,原告实际修理车辆花费45,52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金额在被告应赔偿的法定金额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计13,6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熊伟13,6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40元,减半收取70.70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大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畑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