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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以进与尤水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以进,尤水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98号原告王以进。法定代理人王小琼。委托代理人袁昊旭,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水良。委托代理人秦宇,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红,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严波,该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晴,该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以进与被告尤水良、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以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以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此款已由王以进预交),由王以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