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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新疆销售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春莲。委托代理人:胡剑仑。被告: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焓杏。委托代理人:马继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6.6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63.3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