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兴与被告王夫堂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兴,王夫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杨文兴,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建设路。被告:王夫堂,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兴诉被告王夫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兴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275元,由原告杨文兴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影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