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创达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利信光学(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创达木业制造有限公司,利信光学(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610号申请人苏州市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利信光学(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苏州市创达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信光学(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利信光学(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创达木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xxxx元,执行费xx元。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利信光学(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若冻结、扣划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或扣留、��取其收入或其他到期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蒋征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