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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998号,法定代表人郭金房。诉讼代理人滑志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云霞。本院在审理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时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静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