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策。上诉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楼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