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晓苓与高来福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苓,高来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高晓苓,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矿洗煤厂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来福,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矿洗煤厂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晓苓与被告高来福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高晓苓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高晓苓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