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炳国与李长太、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国,李长太,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刘炳国。委托代理人李龙民,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太(又名李长泰)。被告丁燕。原告刘炳国与被告李长太、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长太、丁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长太于2010年-2012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6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长太、丁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被告李长太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4月13日被告李长太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被告李长太未偿还。另查明,被告李长太、丁燕于1996年8月1日在新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2015年3月5日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李长太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长太、丁燕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太、丁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李长太、丁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