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特字第04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艺金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贺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中艺金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贺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0497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中艺金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10层1103。法定代表人常文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久振,男,1989年9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贺菁,女,1982年7月6日出生。申请人北京中艺金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金像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仲字(2014)第09059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京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海洋、法官李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召集双方进行了询问,申请人中艺金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久振与被申请人贺菁均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9日,朝阳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6条第1项、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及第42条第1款及第4款的规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09059号裁决,裁决:一、中艺金像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贺菁2014年5月11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1379.31元、2014年6月1日至6月6日工资1839.08元;二、中艺金像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贺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254元;三、驳回贺菁的其他请求。中艺金像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1.朝阳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贺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其认为公司要求延长2个月试用期不符合劳动法第83条规定,而贺菁在仲裁庭庭审时声称的离职原因系中艺金像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故贺菁的实际离职原因与其在仲裁庭庭审时主张的离职原因并不相符。2.朝阳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认为贺菁申请离职的邮件由中艺金像公司掌管,中艺金像公司应该提供,但劳动者提供离职申请的邮件并不属于劳动者无法举证或很难举证的情形,因而应当适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3.贺菁在说明其离职原因时所提供的证言是虚假的,裁决书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6条第1项、第47条的规定不能适用,中艺金像公司也无需向贺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综上,中艺金像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仲字(2014)第09059号裁决。贺菁答辩称:服从仲裁裁决。中艺金像公司2014年3月及4月未为贺菁缴纳社会保险,也违反了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因为中艺金像公司违反劳动法的多项规定才导致贺菁离职。故贺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艺金像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申请人中艺金像公司认可其与贺菁签订了《试用期延长协议》,且2014年3月及4月并未为贺菁缴纳社会保险,故朝阳仲裁委据此裁决中艺金像公司支付贺菁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中艺金像公司未就其所述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向朝阳仲裁委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仲裁裁决并未违反证据认定规则。中艺金像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4)第09059号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中艺金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4)第090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艺金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