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海刚与姚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刚,姚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刚,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磊,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上诉人周海刚因与被上诉人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1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通知上诉人周海刚于2015年1月27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周海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海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欣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