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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会强与刘卫涛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强,刘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孙会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卫涛,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孙会强与被执行人刘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卫涛与申请执行人孙会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希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