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保5号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保字第5号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盛林庄207-3-303。法定代表人曾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芸,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市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世德。本院受理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以被申请人拖欠其加油款人民币558750元,且经其多次催收一直不予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万洋12”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60万元的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七日内缴纳保全申请费,但申请人逾期未缴纳保全申请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保全申请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冯明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