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樊国红与安邦财产驻马店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国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泌阳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国红,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田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沛,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泌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泌阳县文化路与迎宾路交叉口。上诉人樊国红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樊国红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国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国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上诉人樊国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席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