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周文国与杨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国,杨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文国,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李佩林,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法,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时永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文国与被上诉人杨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周文国原审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30万元,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文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文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佩林、杨法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平彩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