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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2时许、10月21日2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1号1-11-6室,先后二次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某、崔某利、邢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吸毒检测报告书、契证及租房协议、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