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沈光华与张玉琴、桂林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华,张玉琴,桂林亚,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509号原告沈光华。被告张玉琴。被告桂林亚。被告张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光华与被告张玉琴、桂林亚、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沈光华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