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佳、何忠与冯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何忠,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申请执行人何忠,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被执行人冯平,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何忠与被执行人冯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债权为203164.4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平正在服刑期间,没有其他可供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冯平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刘佳、何忠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203164.42元。终结本院(2014)青川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