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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汪世平与颜玉孟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平,颜玉孟,王显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平,男,生于1965年5月3日。被执行人颜玉孟,男,生于1964年9月24日。被执行人王显翠,女,生于1963年2月14日,系颜玉孟之妻。申请执行人汪世平与被执行人颜玉孟、王显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竹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世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颜玉孟、王显翠偿还申请执行人汪世平借款本金35000元和法律规定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颜玉孟、王显翠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汪世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汪世平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