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绰号“金”,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金某容留徐某和王某在香海明珠酒店609房间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金某容留徐某在香海明珠酒店609房间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金某容留徐某和王某在香海明珠酒店710房间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金某在信州区香海明珠酒店710房间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酒店住宿明细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人体尿样检测报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邓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