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883号原告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