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罗某,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