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本院执行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要求被执行人谢某某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抚养费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某某已将应支付的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抚养费150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抚养费1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