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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翁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翁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欧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黄某、曾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某,男,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翁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长  邹伟如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丹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