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许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莉莉,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某,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并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洪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