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华盛同泰(北京)环境模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华盛同泰(北京)环境模拟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2号原告: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33号,注册号:130600000051972。法定代表人:王英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盛同泰(北京)环境模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328室,注册号:110114015153145。法定代表人:张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盛同泰(北京)环境模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并提供其所有的小型轿��两辆,车牌号码分别是冀F×××××、冀F×××××,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华盛同泰(北京)环境模拟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两辆,车牌号码分别是冀F×××××、冀F×××××。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刘宗义代理审判员 高 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