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柯某、柯某甲与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34号原告柯某,男。原告柯某甲,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柯锡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潘某,男。委托代理人司启福,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晶慧,北京大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柯某甲诉被告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柯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柯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柯某、柯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柯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