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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孙宗山与王维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山,王维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60号原告孙宗山,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王维芹,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宗山与被告王维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宗山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