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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卫与刘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刘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2号原告赵卫,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光,华北油田管理局华佳综合服务处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龚义深,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龙,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诉被告刘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卫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晓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卫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撤回对被告刘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卫负担。审 判 长  周素英审 判 员  张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二0一四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