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童方林开设赌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8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漳县武安镇雷家营村*组。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童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3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涛审 判 员 闫建华代理审判员 姬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