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关玮与杨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玮,杨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041号原告关玮,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荀书锐,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熙,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健,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玮与被告杨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关玮负担。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