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曾兴艳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曾兴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阴山观支行存款人民币3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游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