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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曾兴艳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曾兴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阴山观支行存款人民币3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游来松 微信公众号“”